综上三说,义者,乃指人类行为之界限而言,各人为其所当为,止其所当止,即合乎义,则今日所谓权利义务之关系,实已含乎其中。
总括说来,亲属分类既以家族观念为依据,而表现在服制方面的亲属关系,又充分显出与家族制度的连系,因而儒家认为圣人之经纬万端皆从此始。《唐律》,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,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,得立庶以长,不以长者亦如之。

除广义的株连外,与家族有关的,可从两方面看出:①家与家的连坐,公羊僖十九年[[21]]何休注梁君隆刑峻法,一家犯罪,四家坐之,可知春秋时代已有其事。开元十六年改敕诸户籍三年一造,实为现代户籍簿册的创造,其目的即在校察。于是在义理上,一方面视家族为国家的缩影,以严密基础组织;一方面拟国家为家族的扩大,以发挥广大效能,这当然是由于糯家学说促成的。原来,嫁谓女适夫家,娶谓男往取女。礼,可以说是广义的法,欲求民事方面的规范,舍礼殊难得其梗概。
譬如说,民法亲属编既有关于家的规定,刑法分则里又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规定,其他间接涉及家族关系的规定,不一而足。丁役本系赋人民的力,但也和户有关。可见自然法派之思想,为主观的、无为的,万物皆处于自然,以宇宙间之自然法为最高原理也。
道家以自然无为论法,而法家则尊重法有最高权,一切须合法。又观其《礼论》篇曰:……规矩者,方圆之至;礼者,人道之极也。因人民思想不能一致,亦即因之减小或竟消失,至如何形成中国人民统一的法制思想,坚强人民的意志与信念,创设完善之法制,训练人民知法守法之精神,俾能挽救中华民族思想之危机,国运之丕泰,此吾辈习律者应格外倡之而努力者也。如明律:大臣亲戚,非奉特旨,不许授官,违者斩。
2.法学全盛时期:礼治思想、礼法合治思想、法治思想各时期,春秋战国时代。唐律有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。

不师知虑,不知前后,魏然而已矣。据《尚书·吕刑》篇: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,曰法。5.法学复兴时期:以本国固有之法学精神,在三民主义之原则下,兼采外国思想适合于国体民情者,制定法律,今日之立法时代。然则从人之性,顺人之情,必出于争夺,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。
[[2]] 今通译为威格摩尔,为美国著名法学家,其代表作为1928年出版的《世界法系概览》,即文中所出现的《世界法律系统大全》。上好义,则民莫敢不服。清末,虽有各种法之草案,要皆模仿外人,且多未实行,至国府奠都南京,依三民主义为最高原则,始次第公布各法,成为较完善优美之法典,既与中国以前之法典不同,与世界各国之法典亦不相同,盖其实质不同,形式亦尝有异也。唐律有监主在监守内奸一条,以官吏身份,为奸罪之加重条件。
迨后,李悝著《法经》,内分六篇为盗法、贼法、囚法、捕法、杂法、具法汉时萧何又增户法、擅兴法、厩法,名为《九章律》,至曹魏则增为十篇,晋宋齐梁,又增断狱、告劾、系讯诸篇而为二十篇,隋唐时又改为断狱、斗讼,其后宋元明清,在理论上与法之思想,无甚建树,要皆袭成法,故民法、刑法、民事诉讼法,皆相混合。是其立论,谓人性本恶,必用礼义法度以矫饬人之情性而正之,以教化人之情性而导之,又其《王制》篇曰:……先王恶其乱也,故制礼义以分之,使有贫富贵贱之等,足以相兼临者,是养天下之本也。

3.以前的立法,独注意农业社会家庭经济之关系,现在立法则在注重农工的国家民族经济之关系。简单言之,中华民族均感觉国家与自身的责任,日益加重,要自谋出路,自求生命线的演长也,[[8]]分两项述之
其重要者,为英美法(海洋法)系、罗马法(大陆法)系、中国法系、印度法系、回回法系五种,英美法系与罗马法系,今世盛行,中国、印度、回回三法系渐趋衰败。清律:年七十以上,流罪以下收赎,八十以上犯杀人者议定奏闻,取自上裁,盗及伤人亦收赎,余皆勿论。(二)礼治思想礼治之思想,孕育于宗教之仪节,由神权思想,经时代之进化,自然脱化而来。是则儒家以礼让为手段,人才为工具,而企达到法治之目的,道家以自然无为为手段,以达到无为为目的,法家以法为手段,达到法治为目的。故施政作法,一切皆以天作则,犹如宗教家之称上帝,以上帝为一切之主宰者相同。故荀子之法制思想,为礼治法治两者之混合。
考世界法系,本甚庞杂。因人民思想不能一致,亦即因之减小或竟消失,至如何形成中国人民统一的法制思想,坚强人民的意志与信念,创设完善之法制,训练人民知法守法之精神,俾能挽救中华民族思想之危机,国运之丕泰,此吾辈习律者应格外倡之而努力者也。
治法则以礼让为本,政清为辅,[[6]]注意感化教育主义,不采惩罚制裁主义,其与现代法制之精神,实相符合,其目的不外欲将民族人格提高,养成健全不紊之社会,其主张礼治之理由:1.人民知理,养成道德习惯,防恶于未然。又曰:是以圣人之治,虚其心,实其腹,弱其心,强其骨……我无情而民自清。
惟因法系思想因时势之变化而进化,或因种族、宗教、邦国之混合,而成为一集合系统者,如回回法系与印度法系,斯拉夫法系、罗马法系与德意志法系,中国法系与日本法系等混合,但姑且不论其分类之差别如何,而我中华法系,固自成系统也。又如《慎子佚文》曰:法者,所以齐天下之动,至公大定之制也。
(二)法律应以民族为基础凡一法律,必适合其民族之风俗习惯及固有道德、特色彩色,即应以我民族经过的特殊之历史传统、民族的特殊之魂魄性格,尤其是生活规范性的道德、法制、风俗习惯、宗教等民族性格为法制之标准。此文摘录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》,第448-456页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现在我国,究竟系何时代,应基于何种思想,而创设一种新法系。观诸以上所举,儒家之政治,在以身作则。
曰:‘知不知,将薄知而后邻伤之者也。立君上,明礼义,为性恶也。
3.以前的立法,独注意农业社会家庭经济之关系,现在立法则在注重农工的国家民族经济之关系。由上述两点,即可说明我国法学应改造之途径,兹更分析如下:1.中国历代制礼立法,完全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,现在的立法,是立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基础上。
……故性善则去圣王,息礼义矣;性恶则与圣王,贵礼义矣。唐律有监主在监守内奸一条,以官吏身份,为奸罪之加重条件。
唐律:妇女怀孕未产,而拷决者杖一百。西律主重个人权利义务,故拥护资本主义,我法则不拥护资本主义,且反限制之,对于债务,西律有损害赔偿之规定,我国则否。一、绪 言法律为一民族社会文化之活动的准绳,关系于整个社会秩序之安定与否,因之关系于国家之生存与灭亡。是有九刑,自不待言,且据《康诰》所记成王对康叔封之言曰:非汝封劓、刖人,无或劓刵,是周在尧舜之五刑中,又加以约刵刑也,而《费誓》篇中汝则有常刑,有六刑,有无余刑足见周代刑之綦严也。
盖老子认宇宙之间一切清净无为,而民自治,自然法即为人类之行为的标准,不待人治而后始能自治之义,慎到亦主张万物当各随其性,任其自然生存,庄子之《天下篇》,记其学说曰:彭蒙、田骈、慎到……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,知万物皆有所可,有所不可。故必将有师法之化,礼义之道,然后出于辞让,合于文理,而归于治。
且法制之固有思想,亦多受外来思想之打击,系统中断甚或丧失,至国民革命、清帝退位,中国本有复兴之机会,乃因军阀政客之争权夺利,仍一无所成,俟国府奠都南京,感国难之严重,思想之危机,乃群相企图法治,恢复我国本位之文化,复兴中华法系之思想与地位,不得完全模仿外人,而须注意自创。其次如孟子、曾子,皆继承儒家之系统,更以孟子之论法,不仅注重礼仪,且更注重社会政策之救济,其言曰:无恒产者而有恒心者,惟士为能,若民则无恒产,因无恒心;苟无恒心,放僻邪侈,无不为也。
建立中华新法系,以法制思想训练民族之精神,更不得缓焉。[[6]] 疑为作者笔误,此处应当为政刑为辅[[7]] 此处系作者笔误,应为《名例律》。